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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财产继承问题,我大伯,50多岁结婚时,他老伴的子女相继跟了过来。姓氏都没有更改,在没结婚之前都是跟着我父母亲一起生活,可是现在生了重病,我作为他的亲生侄女有没有他的财产继承权,作为我大伯应该怎么样分配他的财产。谢谢您,我一家都很着急想咨询一下。

继承 2018-09-08 12: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第一顺序有人的,第二顺序不发生继承。其分配原则是:一是男女平等,二是同一顺序,平等分割。 非农业户口赔偿以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孩子一般赔偿至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不予赔偿。
  •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决定、变更、使用的权利,但是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决定和变更自己的姓名?这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能力,因此其姓名权应当由监护人行使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自己行使。
      二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问题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由此可知:现行法律在这一问题上会考虑子女的意见。孩子的意见并非决定性意见,因为不仅孩子的意见很难说不受到与其共同生活原父母一方的影响,而且法官的判决最终要根据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考虑,孩子的意见仅是法官作出决断的一项参考。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异后,孩子姓名的变更只要产生纠纷,必然影响到孩子与父母另一方的亲情,影响抚育费用的支出。  解决纠纷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当所维护的权益发生冲突时,首先维护的应是物质上的权利,其次才是精神利益、人格权益。
    本案中,恢复孩子的原本姓名,更有利于孩子的物质利益,对其精神利益并无实质损害,因此父母离异后,为了使未成人顺利健康成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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