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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婆有2 个子女(我母亲和舅舅,一子一女)。外公于2008年去世,当时外公留有遗产80万,由儿子带去外地养老,去世时在外地,但是舅舅在外公去世时未向我外婆报丧,并将所有钱款全部转移,未将应有份额交予法定继承人我外婆和我母亲。但是本地有一处我外公和外婆共同所有的房产,因外公去世,现我舅舅却获得遗产继承份额(房产总额的1/6),我外婆83岁,身患多种疾病(糖尿病和心脏病)外婆虽有退休金和医保却远远不足保障正常生活,目前一直与我母亲同住,由我母亲赡养。自1995年至今我舅舅从未回来探望过亲生母亲一次,也未支付过任何钱款做为赡养费给我外婆。2009年我外婆也曾向法院诉讼向我舅舅索要赡养费,但因为我舅舅本人在外地,就避而不见,最后他败诉,执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我外婆没有拿到一分钱赡养费。现在想再次通过诉讼赡养费,是否法院可以将我舅舅的房产遗产继承部分(房产的1/6)强制执行给我外婆抵做赡养费。这样的诉求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继承 2018-09-08 12: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就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
    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
  • 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遗产继承诉讼证据  
    1、遗产继承证明法定继承关系成立的证据:  ①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②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赡养父母及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法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当提交具体死亡事件、死亡证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  ③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当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④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证明是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遗产继承证明遗嘱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遗产继承,财产继承等)  ①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②公证遗嘱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③代书遗嘱的,应当提交代书遗嘱书。  ④自书遗嘱的,应当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的自书遗嘱书。  ⑤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提交录音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⑥口头遗嘱的,应当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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