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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12月14日入的职。昨天到的期。公司给了我三个月的基本工资。但是已经到年底了。我认为公司应该支付我年终奖。而且10年我出了工伤。鉴定为8级。本人刚结婚不久。妻子还怀孕4个多月了。现在我们家庭已经失去了经济收入。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给我生活费?

劳动纠纷 2018-09-09 13: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工伤期间生活费用多少:

    一、如果是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是发生活费,而是按原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二、如果是住院期间或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请向当地社保经办机关(或拨打12333)咨询。
  • 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① 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②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③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 以下情况算是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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