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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中旬,我爸在长沙**医院做了脑瘤切除手术,手术很成功,术后我爸恢复良好,神志清醒,扶着墙能独立行走。在离出院前二天,医院在未征得家属同意,未事先告之此药有过敏现象出现的情况下,给我爸注射了一支人血白蛋白,几分钟后出现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我家就把遗体运回老家安葬了,因为我爷爷不同意遗体解剖,我家乡的风俗也不接受。当时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现在要找医院维权,院方说不属于医疗事故,不予理会。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医疗纠纷 2018-09-09 17: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医疗事故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会产生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情节严重,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若不具备以上条件,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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