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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伤残职工可享受何种待遇?退休后工资可以100%支付吗?

劳动纠纷 2018-09-10 06: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己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建立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主要是考虑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其伤残程度经过一定时期后,有可能发生变化,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加重或减轻的情况。
    对这部分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可以更为准确地保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时间,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能提起劳动能力复查的有三方1.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2.工伤职工所在单位。3.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办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待遇的给付。对于劳动能力已有很大改善的职工,如果仍旧按照先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参保人都是不公平的。
    所以《工伤保险条例》在付予工伤职工及所在单位复鉴的同时还给经办机构也同时享有这个权利。
  • 如果符合工伤条件,应当按以下规定赔偿
    1:工伤工资照发,报销医药费,一般没有奖金和绩效奖励。
    2;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发放。

    3:相关法律:《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
  • 如果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工伤职工原则上不再享受在岗职工所享有的包括津贴在内的待遇,但如果出于治疗工伤的需要,可以将治疗或者康复费用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不是工伤所需费用,则走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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