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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5日11时左右,王**在其工作的任丘市**电器焊加工部维修一漏油的油罐车时被烧伤,后被送**总医院治疗。2011年3月17日沧州市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以人社会伤险人决字【2011】573号认定属于工伤,同时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局委员会确定王**的停工留薪期为22月自弃受伤之日起计算。目前王**处于停工留薪期,2012年8月25日停工留薪期满后,沧州市来动鉴定委员会将对其伤残等级作出鉴定。在此期间该如何保全**电气焊加工部的财产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保险纠纷 2018-09-10 09: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不需要护理的不再支付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当地标准发放,各地略有不同;
    5.工伤赔偿:(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九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由当地制定,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认定为工伤,相关保险公司按照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如下费用:  
    (1)实际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2)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3)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的,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标准)。
  •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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