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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8号,我与丈夫走过习俗的婚礼,5月20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取结婚证书,现在因为存在太多让我无法接受的问题,我想起诉离婚。一、自恋爱-结婚-怀孕期间,因为丈夫的性格暴躁,他经常找出无理的话题然而对我进行行动式的狂躁,甚至乎在我最脆弱(坐月子期间)的时候对我动手,在我家人的面前也凶狠地对我狂躁,每一天我都很痛苦地去过日子,导致我每天的心情很压抑,徘徊在生不如死之间。请问,我是否可以利用这原因起诉我的丈夫???二、然而,我的丈夫存在了不良嗜好,经常夜不归家,还有他的家庭状况和家庭成员都存在着嫖赌饮炊之人,我行为端正,捂心自问,我能胜任一个永远以孩子为中心的母亲。如果,我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和孩子的抚养费用是否存在把握???三、丈夫与我婚前在银行实行了贷款,不久后与我登记结婚才到银行签字得款,得款后,他个人主张把所有贷款全部借给他的亲哥哥。婚前他告诉我贷款此事,作出的回应,说此贷款以后不需要我进行还贷,我想问,如果,离婚后,我是否要替他还贷???四、我和我的丈夫无论在习俗的形式上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形式,或者在生活上都存在了真正夫妻的关系,我想请问,男方在习俗的婚礼仪式前递给女方的彩金,离婚后,女方是否要返还彩金给男方???五、如果在习俗上男方递给女方的彩金含有少许金额是由女方某个亲人递给,女方亲人私下递给的金额是要求男方增加彩金给女方家长,但是,最后,金额男方领取,却没有实行女方亲人私下的要求,我想请问,办理离婚手续,女方是否有权利向男方追讨女方亲人私下递给男方的钱款???六、女方家长在习俗婚礼上给我买了台嫁妆车,付款单和保修单是写着我的名字,但由于,车辆拥有下乡保贴优惠,最后,开发票的名字是写着丈夫母亲的名字,我想问,如果离婚后,该车辆的拥有权归谁所有???

离婚 2018-09-10 09: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⑴户口证明;
    ⑵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中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协议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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