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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男,1949年9月12日生,汉族,64岁,住:南京**室,电话:139***邮编210014被告:张**,女,1960年1月27日生,满族,住:洛阳市**,电话:138** 诉讼请求 1,准允原告与被告离婚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经法院多次长时调解,被告提出离婚需原告付高额赔偿金,法院无法调解。因被告又提出被告户籍与居住地的管辖异议原因,原告暂撤诉。1,原、被告于2009年10月认识,11月结婚。婚姻至今已近三年,共同家庭生活不足四月,且被告因身体不适夫妻性生活,无感情勾通。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2、2011年4月被告忽来宁索要原告钱财,双方常常发生吵打纠纷,被告扣押原告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银行卡、u盘、手机。110接警多次,调解多次无效,派出所存有档案,可查明。原告特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此致人民法院 起诉人;丁**2012-2-8任律师;您好!我在昨天18点与通过电话,请教您我的问题,因是短婚就没有财产,儿女,赡养等问题。愿拜托你立案。谢谢!

离婚 2018-09-10 1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办理撤诉手续一般比较简单:在立案到判决或者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没有不予撤诉的理由后就可以撤诉。
    2、一经撤诉,诉讼程序就终止了。
    3、法院需要审查原告是真的自愿撤诉还是屈服于外界压力及其它事项来决定是否批准撤诉申请。
  • 起诉离婚的诉讼费用,原则上是由原告代缴,最终败诉方需承担全部费用。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离婚诉讼途径的选择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起诉至法院或是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分配与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起诉至法院;
      另一种情形为协议离婚诉讼,此种方式的采用对于经常居住地与长住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特别是两地相距较远时,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可选择于经常 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调解结案。
    这种方式的采用避免了当事人急于离婚而须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的长途奔波之苦。
  •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到法院仅是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或请求法院对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裁决,此时,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按件收取。由于50元至300元是一个区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区间内可以按照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自行决定交纳标准。 在北京,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每件需要交纳150元。同类型的案件,在天津、上海则需要交纳200元。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分割财产,这笔费用是必须交的。在实践中,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北京各法院通常采取预先交纳一半诉讼费用的方式,如一个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应当交纳150元,先预收75元,至于另一半,则在法定情况下补交。
    2.分割财产按价值比例收取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中的重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由于不涉及交费区间,各地法院统一适用该规则。简单地说,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仍是按件收取,不用再另行交纳。但是如果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除了就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比例交纳费用,同时还要交纳按照件数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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