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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将来对房产的继承权的声明

继承 2020-08-05 17: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一般来说,如果涉及房地产财产的,应当办理公证,便于以后过户手续的办理。如为其它财产,可以仅立书即可,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我国法律。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同时也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不动产所在国与我国之间有司法协作的协议,且两国法律对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又不相抵触的,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协作协议适用我国法律对该外国房产进行分割,前提是当事人要向我国法院提供经该国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的该外国房产的确切资料。
  •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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