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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请问下我爷爷的房子过户给二叔了,但是现在二叔不尽赡养义务,爷爷想要回来。还能要回来了么。

离婚 2018-09-10 13: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义务,所以儿子要求其他子女来承担赡养费也是合法的。
    每个子女出赡养费也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的,不是大家均摊的!
    另外,如果要出赡养费,你们也应该先理清楚老人的收入问题,所有子女已经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而不是由儿子一个人管理。
    建议由街道或者居委会一起,所有子女开一个家庭会议,针对老人的财产和收入,老人的赡养,赡养费的支出,财产的管理等达成一个一致的意见!
  • 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并不是遗产给谁就属于谁赡养,子女拒绝赡养,可以起诉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如何认定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
    根据《继承法若干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扶助、供养。
    对于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其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条件的老人来讲,不仅应当从生活上进行照料,而且在经济上也给予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
    2、在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老人,关心、体贴老人。
    如送煤、做饭、打扫卫生、有病送医院进行护理等。
    3、赡养老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不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经济上的供养,必须是经常的、长期的,偶尔寄几次钱、做几回饭、看望几次,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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