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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的补偿款如何继承

继承 2020-08-12 1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租公房不能继承,根据《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
    (二)项,及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
    (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这是因为,原有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有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属于原公房配给制度的保障范围。然而,随着情况的不断发展,我们认为,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也可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 房产如何继承,首先看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
  • 房屋继承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
    2、继承公证。
    3、房屋测绘。
    4、继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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