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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中 不予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纠纷 2020-08-26 13: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行政不予赔偿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不予赔偿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分为人身权的侵犯与财产权的侵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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