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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亲经其他子女(即我的兄弟姐妹)同意将所属房产赠与于我,公证书上没有注明我老婆的名字,只有我的名字。这样的话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还有我父亲可以收回赠与吗?兄弟姐妹可以推翻原来的放弃继承的承诺吗?

继承 2018-09-12 1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放弃继承公证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办理。
    2,可以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一同办理,也可以单独由继承到公证处办理。
    3,需要继承人本人亲自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在声明中写明放弃继承的遗产内容。
  • 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您好!
    (1)首先要确定该房产是否为丈夫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如果该房产为丈夫和其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丈夫不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产权,在处置房产上的权利也受到限制;如果该房产为丈夫的个人财产,丈夫可以将房产赠与给现任妻子,过户后,现任妻子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
    (2)至于您所说的继承权问题,如果妻子的女儿与丈夫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女儿对继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利,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需要根据房产的性质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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