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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因为一点小事争吵,我方先动手打了一下未给对方造成伤害。后对方将我方打倒连续击打,我方毫无还手之力。旁观者拉开后。对方要跑,我方要报警,手机没在兜里,兜里有一把小水果刀。我方拿着说:“你别跑”但是我方五十多岁,高血压。被打后站不住,对方见状冲上来又将我方打倒在地,连续击打头部。我方慌乱之中伤到对方腿部,不严重。对方抢刀时,手部受伤。应该是轻伤害。我方脸部多处骨折,也是轻伤害。 现在双方都没做伤情鉴定。我想知道:1如果走法律程序,双方是不是都判刑,判多少?具体点。能缓刑吗?2对方手部伤是他抢刀造成的,并非我方直接伤害。并且是在对方要跑,并进行二次殴打时才用的,这在量刑上会考虑吗?3对方是事业单位,如果判刑会开除吗?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9-13 06: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把人打成轻伤,应当从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方面为自己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被人打了,应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委托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法医鉴定。法医鉴定制度: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 法律依据: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5、程度分级:
    5.
    1.4轻伤二级
    d)颅骨骨折。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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