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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在打一墙权官司,对一生效已久的调解书进行重新起诉.因我不是原案的当事人,中院事先也表态不能再审,并建议重新起诉.这样,对方律师在法院上就提出一个观点:现在调解书还是有效的,由此办的房屋产权证也是有效的,所以被告方的房屋产权证的证据优先于档案证据.但从法院的公告看,法院只认可原始房屋所有权人及继承者才有权利处分权,他人无权处置,当时法院代替处置了.法院在审理后也知道原调解书是冒名顶替的,对当今原告(非原调解书当事人)是无效的.这样,我想问一下,被告律师的观点站得住脚吗?调解书与当今物权法第106条冲突,从法理上说哪一种说法比较有理?现在这案子审理完近一个月了,代理律师也说不准什么时候才能判决.

继承 2018-09-13 1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申请房屋登记备案


    2、申请房屋测绘


    3、申请档案查询

  • 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买房人即使交了房款,办了入住手续,但从法律意义讲,房子还是不属于买房者所有。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 房屋所有权或称房屋产权是购房者最关心的。这一权利的取得标志着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已告完成,那么在法律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何时发生呢?  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转移变更时,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事人只有办理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过户登记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形式上,购房者取得的房产权证即为其所有权证明。这与不动产权利的转移是要式行为、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要求是相一致的。  所以下列两种情形法律效力不同:(l)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甚至入住,房屋所有权仍然未发生转移,仍在转让方手里;因此,购房者在此种情形下应与开发商及时联系,协商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事宜,及时取得所有权。遇到拖延或明显违约不办理的,应按合同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买卖双方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买方已取得产权证的,即使双方尚未实际交付房屋,买方未实际占用、使用该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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