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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3年购买了一个子母车位,买卖合同已在房管局销售系统中备案,并于2013年办理了大产权。现开发商说这个车位是人防车位,要求我撤销合同,请问一下,我该怎么办?如果撤销了合同,我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吗?属于国家规定的双倍赔偿范围吗?

国家赔偿 2018-09-13 18: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如果既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又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一方选择违约解除也可以。但合同另一方有权选择同意解除合同,对方承担违约金或者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利。
  • 以下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1.由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由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意思是当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在买卖双方均没有开始履行合同中固定的内容之前,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解除该合同的。
    2.法定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法定解除合同,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享有解除权一方如想要解除合同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3.在具备约定解除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
  • 下列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五、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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