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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爸在唐山 一家私人工长 打工将近10年左右,是没有签合同的,工厂名称:唐山冶金矿山公司,工资是计件核发的,由于工厂的活不多,老爸干到13年11月底打算回家,给车间主任【俗称班长】要工资,班长说你这个月工资还没有给老板上报呢,后来老爸没太在意因为这个工厂每次发工资都没有按照准确固定时间去核发过,13年11月总共工资:7000多元,中途打电话要过一直再拖,后来索性去工厂直接找老板 人都不见了,而且工厂的机器【车床】全部转让卖了,工厂都没人了。辛辛苦苦挣得血汗钱就让他们这样不明不白说不给就不给了,听说是工厂好多员工都没领到工资,现在唯一的证据就是 之前发工资时留的工资条。现在应该怎么办?急急急

劳动纠纷 2018-09-13 19: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 可以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帮助。县(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劳动保障局,下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第十条第
    二、第三款分别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第十一条第六款是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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