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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点法律问题之前我姥娘和姥爷一直和舅舅住在一块,但儿子和三个女儿都在履行赡养义务。后来因为儿子对老人不好,老人受不了,女儿愿意承担所有赡养义务,于是老人搬到了女儿家里住,由三个女儿赡养。 我姥爷每个月有六千元退休金,一直完全交由儿子,老人搬走之后仍然是儿子领取支配。 现在,儿子想继续支配这笔钱,于是提出父亲依旧住在自己家,但是不管母亲。但老人和女儿都希望能一直住在女儿家里不再回儿子家,因为会受到虐待。 老人搬走之后儿子经常去女儿家里闹事并多次打骂人,并扬言要做出一些过激行为,公安局不能完全处理此事,打人后会拘留几天但出来后仍然去闹事以至于严重影响到三个女儿及老人的正常生活。现在老人想将儿子告上法庭,目的很简单,是希望能不再继续收到骚扰,所以希望断绝所有关系,活着及死后所有事情都不让儿子参与,即完全断绝关系。现在我姥娘要告我舅,我想知道怎么样能让我们收到最好的效果,因为我们还要正常生活。我们不期望他尽赡养义务,甘愿全权负担老人。希望能不再继续收到骚扰。ps:之前多次打伤家里人,但是一直没有做正规医院鉴定,就治疗好就算了,所以没有什么可靠的证据,只有人证。

继承 2018-09-14 01: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至第18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  
    (1)物质上的赡养。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 
    (3)精神上给予慰藉。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 我国新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而终止。由此可见,父母的被赡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论父母是否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都是始终存在的,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理由,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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