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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公安全驾驶私家轿车出门,产生车祸事故,导致别人死伤(职工占关键义务),企业是不是还必须担负相对义务?

劳动纠纷 2020-04-07 16: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情况之一。《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其他要求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保险到期后,具体领取流程是
    领取人寿保险满期给付金及各种年金给付时,您需要带的资料为:⒈保险单;⒉被保险人户籍证明;⒊收益人身份证明(若当地户籍管理对未成年人不办理身份证件,可使用户籍证明)。
    待材料准备齐全后,您需要亲自或写授权委托书由其他人员代办,到保险公司指定的服务点填写相关的书面材料后,即可办理。
  •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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