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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们好! 冯女士,现年68岁,有一子一女,身体状况欠佳,农村户口,自06年至今享受其配偶遗属补助每月300余元,女儿已出嫁务农,生活困难无能力供养其母,现唯一儿子于今年3月间因工死亡(社保机构已确认),无其他经济生活来源,经咨询社保部门,有三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已享受其配偶遗属补助每月300余元后,不能再享受其子工亡抚恤金待遇,第二种说法是任选其一,第三种说法是两种待遇同时都能享受,请各位律师百忙之中给予帮助解答。(急等用)

劳动纠纷 2018-09-14 0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退休职工去世遗属补助,死亡退休职工的配偶无工作无收入的可申请可以申请。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遗属补助人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户口须注明“丧偶”);  
    2、证明信(证明关系及无业)(申请遗属补助人所在居委会、办事处盖章);  
    3、减少表原件及复印件(劳保中心提供);  
    4、档案(劳保中心提供);  
    5、填写临时申请表并报送初审后更正材料;  
    6、正式申报后打印正式申请表并到企业、居委会、劳保中心、办事处、社保机构盖章审批后,录入社区微机增加遗属;  
    7、等待领取并发放存折。
  • 关于抚恤金发放标准,参照以前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供养亲属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未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以18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计发;其他遗属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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