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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深圳法院立案.说我在深圳因抢劫罪被判入狱!而当时的我正在哈尔滨.而后去我当地派出所与**派出所联系后.说那个盗用我名字的人正在收押中.然后给我们派出所出了一个证明说明那个人不是我,而是被人冒用了我的名字及家庭住址.而后经我在公安网查询在网上还有我的异常信息.我又给深圳派出所打电话问.时候能给我撤除我的异常信息.那边总是拖着没人管.我想问下我能不能起诉他们派出所.而且他们也没有来我们当地核实我的身份.

刑事辩护 2018-09-14 19: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只要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对数额没有要求。

  • (1)按照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确定量刑标准。
    (2)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代理人,这个属于个人权利,自行决定。
    《刑法》对抢劫罪的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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