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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卖房子和买房子的人签约,约定房子的所有交易税、费用由买方承担,但在房地产部门登记户口时,买方提出双方约定的所有权利税由买方承担,不应免除卖房子的人应支付的法定权利税,各自支付。问:双方约定买方承担所有权利税、费用包括住房、税务部门应向卖方征收的权利税吗?我卖房子和买房子的人签约,约定房子的所有交易税、费用由买方承担,但在房地产部门登记户口时,买方提出双方约定的所有权利税由买方承担,不应免除卖房子的人应支付的法定权利税,各自支付。问:双方约定买方承担所

房产纠纷 2020-10-13 15: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二手房过户给买方后权属安全如何保证,,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二手房过户给买方后权属安全如何保证  二手房过户给买方后权属安全,卖方可以要求双方签订过户协议,并将相关事项写进协议,避免买方违约。也可以通过公证,确保房屋权属安全。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城市房屋所有极及土地使用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这是政府保护房地产权属的重要方式,也是保护购房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购买了二手房后应及时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二、二手房买方应注意什么  
    1、要看二手房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和可靠,审查该房的“两证”相关文件,没有两证的房屋,不得买卖。  
    2、要看房屋是否为共有财产,如为共有,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根据规定,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同意。  
    3、二手房交易前,买方应当查看房屋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有没有国家和南昌市行政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查封。  
    4、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情况。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5、要看所购二手房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因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因为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城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购房后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如果出售房屋,原产权单位也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购买的是这样的房屋,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6、要看所购二手房的建筑面积是否准确无误,因为有时会出现所售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上注明的面积不符的现象,合同中约定出售房屋的面积应以产权证注明的为准。  
    7、应考察房屋的质量、地段、环境、价位和房屋结构、格局、采光条件,以及物业管理等相关问题。
  • 夫妻之间过户,只需要工本费,不需要缴税的,通常100元左右。
    需要离异夫妻俩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书,经过公证的离异协议(上面注明住房分割细则,归谁)房产证书,契税证,以及土地证书,双方一起到房管,申请办理离异住房析产过户给一方,只要证件齐全,只有几百元手续费用,没有任何税费缴纳。
    前提,住房贷款还清,无抵押。
  • 产权证办理的基本程序:领取有关表格→收件初审→调查(评估)→复核→批准→收费→制证。
    一、申请 合同签订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所需要材料包括:由卖方提供的产权证书(有共有人的,必须亲自到场签字盖章)、当事人合法证明、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适用于有承租人的)、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和原房屋产权注销通知书(适用于拆迁货币补偿买二手房的)、书面评估报告(卖方提供)。
    二、审查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有关文件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核实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买卖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看评估,主要审查卖方房屋档案权属是否清晰(交易评估适用于买方付款方式为非按揭的)
    四、税费 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收件后五个工作日,买方(卖方)凭收件通知单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领取交款通知单,到银行交纳房产税费(契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包括由税务局收取的税金(契税应由买方负担,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应由卖方负担)、由房管局或房管处收取的房产过户费(过户交易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房产证公本费及印花税由买方负担、由土管局收取的土地证费用、房改房上市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卖方负担)、土地证公本费(买方负担)、中介费(一般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评估费(卖方负担)等。
    五、领证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买方凭过户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领取产权证。
  • 有约定的情况依约定,无约定的一般由买受方承担! 契税:由买受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税。 营业税:由卖方承担 依据:【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经济权益 转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是指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印花税:由双方各交一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1、凡书立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库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纳税人。   
    3、建立营业帐薄的,以立帐薄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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