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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之前结过一次婚,房子是他自己买的,还有贷款,但房产证上有他和前妻的名字。后来他们离婚了,协议我丈夫给前妻20万,前妻就把房产证的名字去掉。他们有一个孩子,协议也规定房子的30%给他们的孩子。后来我丈夫把20万给前妻以后叫她签走名字,但对方一直要求我丈夫把孩子的名字加上后再签走。我丈夫认为有协议在,没有必要把孩子的名字加上,以后这30%肯定会给孩子的,但对方不肯就一直拖着。导致我和我丈夫结婚多年来我的名字没法加到房产证上去,因为我有公积金,想用我的公积金帮忙还贷。现在我想问:如果我丈夫比我先离世,房产证上没有现任妻子的名字,但有他前妻的名字,根据离婚协议的规定,他前妻还有没有这房子的所有权?因为房产证上没有加上我的名字,根据新婚姻法,离婚的话我是拿不到房子所有权的,但如果我们没有离婚,是我丈夫先离世了,我有房子的所有继承权和所有权吗?对于我丈夫跟前妻的在离婚协议上的约定,那孩子的30%房子份额,我将如何给她?如果我不卖掉房子,她还能用什么办法拿到那份额?

继承 2018-09-15 10: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逐年攀升,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急于离婚,为顺利办清离婚手续,在双方协商离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悉数同意,其实并无意于离婚后履行。
    离婚后,接受条件一方便采取躲避、转移财产等行为,恶意拖延、拒绝履行协议。而提出条件的一方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提出的条件多超出接受条件一方的承受能力范围,这也加大了协议履行的难度,成为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的原因之一。
  • 如果夫妻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离婚后发现前妻婚内出轨,可以申请财产重新分配,以及主张得到赔偿。我国法律规定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可依法驳回当事人申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夫妻互相忠实,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因此,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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