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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购买其住房一套,总价71万。支付定金5万,部分房款23万。因为当时他的房子还没办下房产证来,所以约定在其办理完房产证后,交齐首付(总房价的60%即43万)。现在他的房产证办好了,可是我生意亏损严重,现在无力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齐剩余的20万首付。于是找卖家商量能否宽限一些时间,即使计算利息也行。可是对方不同意,坚决要求10日内交齐全部首付款,否则追究我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我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就说不行就解除合同吧,房子我不买了,定金不要了。我们约定的违约金是如果我毁约,定金不能退还,如果他毁约就双倍返还定金。可是对方不同意,要求我继续履行合同。我现在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吗?解除合同我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除了定金不能要之外还有其他的吗?法院收诉讼费是多少?如果我赢了诉讼费是我承担还是对方承担?

合同纠纷 2018-09-15 1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居间协议后双倍返还定金
      通常居间协议约定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则丧失定金。虽然房东签了居间协议,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价涨得比较多即使双倍返还,还是可以赚钱,所以房东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愿意继续履约。
      在二手房买卖中90%以上的居间协议都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还没有签订用以备案的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但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只是一个对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不能仅仅双倍返还定金就有权终止合同了,买方可以向房东主张房价的差价损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东对因房价上涨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定金,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区别。一般来讲,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里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该违约一方支付给守约方一定金额的财产。
    在我国的《合同法》里,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里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用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的,而不是惩罚违约方的。因此,超过一定限额的违约金,即便双方之间事前在合同中有约定,也是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而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某种债权的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所谓的定金罚则含义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法律上没有“订金”的概念,因此在起草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否则可能达不到原本设想的目的。
  • 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购房合同毁约违约金,例如房价的20%。至于买家能否不要定金就能轻松退房,要看业主是选择要买方赔偿定金还是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肯定比定金要高很多,但至于能否达到房价的20%最终也需要法院的判定。
    至于以政策变动是作为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这从2007年房价下跌时的官司来看,法院并不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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