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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2013年6月至2016年8月31日,公司要求我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我不同意,辞退了我。而且我已经8个月没签合同了。这个费用怎么算?应该赔偿多少。这算不算无故辞退??

合同纠纷 2021-11-16 21: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限,被公司无理由辞退的,是可以向其请求赔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公司辞退合同未到期的员工,应该补偿情况如下: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两个月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无故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参照半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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