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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北的,于2013.6.10购买房屋一套,由于开发商当时没有五证,所以与我们签订的是内部投资认购协议,约定了房屋概况及价款、投资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其中有一条备注是:地上面积为协议约定面积,最终以房屋权属部门确权为准,由此差生的房款差异多退少补。我们交钱钱协议时场地尚未清理完毕,当年冬天开发商开始进行地基处理并开始施工建筑,现在五证下来了,说面积大了(所有当初签内部协议的面积都大了),通知我们补缴房款,办理贷款。我们感觉开发商是设套骗了我们,因为我的99平米成了110 平米,大了10%还多,其他的大了9-14平米左右,盖房不可能出现这么大的误差,一动地基就应该知道房屋面积,我们不想补缴,不知道在法律上有什么理由吗?我们想最好是无损失的退房

合同纠纷 2018-09-15 18: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除退还房屋全部价款及相应利息外,还应包括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房贷款损失和房屋装修损失等的,差额部分购房者还可以向开发商继续要求赔偿,具体金额根据与开发商约定的合同而定。
  • “不可抗力”成为众多开发商延期交房逃避责任的理由。《民法通则》第153条对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不可抗力表现为一种客观情况,且该客观情况的出现须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条件。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常以不能贷款、天气恶劣、材科运输困难等理由拖延交付。首先,这些因素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其次,贷款、材料运输等以开发商和银行、供应商为主体,其范围仅限于信贷、材料运输的法律关系,与购房者同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法律关系无关。  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2、合同签订后,由于政府颁布新法规或修改原法规而影响房屋按期交付;
    3、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上述事件,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条件,即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而须承担违约责任。
  •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对照一下,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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