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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6月购买某小区房屋,房东告知此房屋包含小区地上停车位一处。之后和房东去小区物业进行交接时物业确认此事并让我们缴纳了2014年下半年的车位使用费,同时备份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新业主(我)的相关信息。2015年1月3日我准备入住停车时发现我的车位已被他人占用,去物业询问他们说由于我们没有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2015年的车位管理费所以已将车位转给他人,并说在小区楼道张贴了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费用的通知。其中我和物业的纠纷存在于以下几点:1. 他们通知上说的是如果不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停车费,将会带来一定的不便,我认为不便不是把车位收回。他们认为不缴费就是自动放弃车位使用权。2. 物业认为我是新买的房子必须重新参加小区车位申请排队而不能直接获取车位,但是在2014年6月进行房屋交接的时候我询问了车位的问题,他们没有提出这点,他们当时说的是把2014年下半年钱交了就可以继续使用,并且当场收钱开了发票,我存有发票原件。关于这个问题,现在他们给我的答复是当时进行操作的是没有经验的员工,那时的承诺不作数。3. 在2014年7-12月中我的车位(我认为那时还算我的)在我没有停车的时候被各种车辆占据,我为此事和物业协商多次希望他们帮忙处理他们都推来推去最后不了了之。4. 物业说2014年下半年联系我们询问车位的事但是我们都没有回应,事实是他们为了催缴2015年的物业费多次打我电话,却没有一次提到车位的事。而且一开始他们一口咬定我们没有在物业留下联系方式。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在房屋交接时,物业是否有义务向新的业主说明车位使用权的问题,并且在转让业主的车位前是否有义务电话通知而不是暗渡陈仓。还有,如果要打官司的话,我的胜率在多少?手中的发票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我和物业争执的内容当时忘记录音所以没法提供证明。非常感谢!

综合法律 2018-09-15 19: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权法七十六条指,上述事项应经过业主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近期人大正在制定民法典,相信对此将会有更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 如何收取小区物业费,   
    (一)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物业服务企业往往采取降低服务支出费用的方式,从而暗中提高企业的利润。表现在具体收费中,就是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扩大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  
    (二)酬金制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中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企业酬金之外的部分完全转入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监督使用。  实行酬金制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相对会比包干制的费用较高,但这是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方法,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基本能够做到质价相符,并且不断变动的酬金比例可以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不断的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整个住宅小区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发展。
  • 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
    1.00元/月.平方米、
    0.75元/月.平方米、
    0.35元/月.平方米、
    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级收费标准:
    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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