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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开丈夫将近20年,丈夫多年由其妹妹照顾,并且曾经借过哥哥2万元买房;现在丈夫去世,请问丈夫的妹妹对哥哥的遗产能否继承一部分?如果不能继承遗产,丈夫的妻子是否应该对其妹妹进行精神赔偿

继承 2018-09-16 13: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子女不能继承遗产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1.父母有合法遗嘱不让子女继承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子女放弃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被剥夺继承权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交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负有遗产保管义务的,首先是存有遗产的人。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自己占有财产,死后这些财产应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没有遗嘱执行人或没有继承人的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应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遗产管理人为保管遗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从遗产中偿付。所以,如果你先前确定好一个遗产管理人,事实上可以避免许多的麻烦。当然,没有确立的话,法律也给了相应的救济。法院指定的个人或银行,负责执行法院的对一桩遗产的处理决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请求者为止。
    当一个人死后没有遗嘱,或没有指定执行人时,或者当指定的执行人无法或不愿执行遗嘱时,遗产管理人将由法院指定。
  • 我国的社会管理权力属于公权力,不属于私有权利,不属于继承权的范围,不能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是“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而不对公权利进行继承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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