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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中介公司说银行的批贷函已下,但本人因其他原因想中止该协议。中介公司说按该协议的第八条第3款,本人必须支付批贷额的2%做服务费(100Wx2%=2W)。第八条:退单及退费3、若甲方申请的贷款已经通过了审核且贷款银行已同意发放贷款,甲方提出终止贷款或甲方不予配合贷款银行办理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的,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法律规定,除保证金及评估费不予退还外,应按本协议约定补交相应的费用,同时乙方保留想法院起诉提请赔偿的权利。但本人觉得据协议合同第七条第2款,本人不该付批贷额度2%数额的费用。第七条:收费标准及收费时间2、甲方贷款成功后需缴纳贷款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或按贷款实际发放数额的2%(包含评估费)缴纳。请问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看,本人该不该付这2%的费用?非常感谢!

消费者维权 2018-09-16 2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履行合同不能,比如说自然灾害,吧把原本交付的货物损毁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消息,从到达对方,对方知道时候合同即可终止,不考虑对方的同意与否。
    2、约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3、超过诉讼时效,不主张权利的合同对权利人来讲丧失胜诉权。
    4、伙同其他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也谈及不到什么权利和义务。
    5、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自始无效,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
    6、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
    7、订立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和损害公序良俗的合同的,合同无效;(比如签订买卖人口的合同是非法和非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
  • 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425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26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担保法相关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关于居间合同的效力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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