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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今年6月底在某楼盘签署一份认购书,并交纳定金,事后发现认购书没有注明何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再追问下,销售人员说,房子抵押给银行了,要等解押才可以通知签合同的时间,要等2个月,听销售人这样说,我也不再问了。于是,开始找装修公司,预定装修材料。    问题是现在已经过去5个月了,我每个月都去询问解押进度,他们都说在办了,也没有正式给我答案。现在,他们不但没有通知我签合同,反而,要我自己出钱给他们为我解押房子!我很气愤,没有答应,这和当初说的完全是两回事呀~!这完全不是按照正常程序办事,我怎么能答应呢?    如果,现在我要求退回定金,是否能要回全部定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本人于今年6月底在某楼盘签署一份认购书,并交纳定金,事后发现认购书没有注明何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再追问下,销售人员说,房子抵押给银行了,要等解押才可以通知签合同的时间,要等2个月,听销售人这样说,我也不再问了。于是,开始找装修公司,预定装修材料。    问题是现在已经过去5个月了,我每个月都去询问解押进度,他们都说在办了,也没有正式给我答案。现在,他们不但没有通知我签合同,反而,要我自己出钱给他们为我解押房子!我很气愤,没有答应,这和当初说的完全是两回事呀~!这完全不是按照正常程序办事,我怎么能答应呢?    如果,现在我要求退回定金,是否能要回全部定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房产纠纷 2018-09-17 0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对方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交易过程中在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交定金并不是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只要合同签订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无特别不公平情况,即合法受到法律保护。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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