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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于7年前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甲方一仓库进行改造后对外进行商业租赁,合同期限为20年,已经正常履行合同7年之久,今年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迟收租,近日突然以两点原因将我方告上法院,第一,以我方现租赁地方有消防安全隐患为由,说我方多次拒绝整改,要求终止合同。第二以合同上曾有必须在我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租赁,但我方自开始承租起就将一部用地租给第三方,第三方自起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在此7年期间甲方也派人前来检查而且进入第三方租赁地点进行检查,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我方缴纳的租金也一直正常收取,在法律上是否算是默认经营。甲方按以上两点,将我方告上法院要求终止合同。另提一点在当初租赁时,我方已交纳租金后甲方迟迟没有履行合同,造成我方经营方向有所变动,当时对甲方的应有的维权我方进行保留,甲方当时的行为对我方将部分地段租赁给第三方起到了重要影响。 本来双方长期以来相安无事,我方认为近年来地价飙升,甲方见利起意,恶意寻找各种理由与我方终止合同,而获得更高的利益,是一种恶意控告来损害我方利益。我方如何接手这个官司胜算多少?

工商事务 2018-09-17 13: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合同的转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按照实际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同时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本合同期满,如继续出租,乙方有有权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
    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一、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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