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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本人现在碰到这样一个情况,急需咨询,麻烦耐心帮我解答下,谢谢....我和先生于08年11月登记结婚,09年10月份卖掉他婚前04年购买的房产,婚前房产有贷款。我们的孩子2010年出生。2012年5月,先生用变卖婚前房产的钱作了首付购买了一套期房,先生说考虑到我们以后需要改善住房(至今我没有任何贷款记录,名下也无房),现新购房产权只登记他个人的名下,他一个人用公积金贷款并还贷。;;现在我想咨询的事情是:1、新购的这套期房,从法律上讲,是属于婚后财产吗?如果以后离婚了,这个房产会怎么分割?2、按照我们的这种情况,我们应该算家庭购买吧?以后我能像他所说用我的公积金再贷款买房吗?3、如果我们婚内签一份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为:新购期房属于婚后财产,因考虑到日后可能需改善住房,所以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共同拥有所有权。。。这样的一份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不公证,有法律效力吗?4、目前情况下,如果先生不同意公证不同意加名字,还有什么办法能证明该房是婚后财产?哪怕是证明还贷部份是共有的也好....因考虑到家庭和谐,请在线回复。谢谢

离婚 2018-09-17 19: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后财产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婚后财产的,可以依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生活中的夫妻双方很难达到条件相等的情况,总会发生一方较弱、一方出轨、一方家暴等等情况。
    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时,按照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婚后财产分割并非像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 一、婚后财产公证的程序:  
    1、准备好相关材料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一般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  
    3、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5)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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