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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我用妻子名下一处商品房向人抵押贷款,当时未到房管局进*****屋抵押登记,到期后偿还一半,当时未进*****屋过户,现在我签的抵押贷款合同成立吗?我有权处理该处房产用于还贷吗?

离婚 2018-09-17 2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1、一般来说,抵押房产过户的过程包括验证、看房、估价、签署协议、办理公证、抵押登记、发放贷款、偿还本息、注销登记等环节。房屋典当,需要将该典当房产的资料交给典当行审核保管,由典当行看房并由双方确定价格后,签署房产典当贷款和房产抵押合同,办理公证,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并拿到他项权证后,即可发放房产典当贷款。
    2、如果上述的一切顺利的话,手续可在几个个工作日内就完成,十分快速便捷。当典当贷款到期后,典当人应及时办理续贷或还贷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归还贷款后,典当人应要求典当行及时注销抵押登记,拿回的房产资料,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利益。
    3、抵押房产过户必需的相关材料有双方身份证及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权利人的婚姻证明,收入证明,未成年儿童的出生证,银行贷款原贷款合同及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为提高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还要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 许多卖房方是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其所卖的房屋往往已设定了抵押登记。卖房方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如卖房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了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则不能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通知了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主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买方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既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和买方均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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