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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朱律师!我是做石材加工的个体老板。去年11月份有位工人操做不慎被机器绞断左手中指前两节,此员工为女性,年龄五十多岁。她是临时工,没有签劳动合同没办保险(医药费和工资已结清)。之前想私下解决,但对方要求补偿12万,与我能承受的能力相差太远,所以协商不成,当时我要求最好一起到劳动局咨询补偿标准,但对方又不肯去,现对方聘请律师上访到安监局,安监局要求我做了笔录,但没签名。后来安监又到我的厂检查,书面要求我一个月内整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本来我想着自己的员工因工受伤是要补偿,可对方要求的金额以我的经济能力承受不了,现在安监又过来查搞的身心疲累,不知如何是好。请问朱律师我该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2018-09-18 21: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现在不存在临时工的说法,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十五条之规定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2.工伤时不追究劳动者责任的,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是违章操作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且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 临时工没签合同处理:
    1、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工伤赔偿协商解决是最好的方式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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