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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边是集体土地农民房,街道现在来拆迁打着拆迁标语,但是发的公告没有国土局批文和印章只敲了街道印章,现在国家鼓励货币化安置虽然我们希望原拆原回,但是好像行不通。如果只能货币化安置。政府给的价格低于周边的商品房价格。我们可以要求政府重新评估价格么。而且拆迁公司给了个签约有效期大概就1-2个月时间了很急。如果签约期我们不签。会怎么样。另外我们怎样维护我们的权利

劳动纠纷 2018-09-19 1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一般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区位基准价。
    2.建筑物重置价格则以评估价格为准,具体计算公式: 估价对象价格=某类型房屋的基准价格×(1+楼层修正系数)×(1+朝向修正系数)×(1+其他因素修正系数)+房屋装修部分价格
    评估机构可以用市场比较法或成本法确定某类型房屋的基准价格,然后根据不同房屋的楼层、朝向、采光、通风、功能布局、成新度、维护保养等因素,对该基准价格进行适当的修正,由此得出不同房屋的评估价格。其中,市场比较法就是在被拆迁房屋同一供需圈收集成交时间不超过1年的市场交易案例,另对比与估价对象的区位、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近的建筑市场价,就是我们常说的被拆迁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3.建安费用应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定额标准的有关规定评估。
    4.房屋装修装饰部分的价格则与当地积极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应按照本市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定额标准的有关规定评估。具体计算公式:房屋装修装饰部分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重置价格×(耐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耐用年限。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是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拆迁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被拆迁人宣布拆迁决定的一种方式。  拆迁公告,一经发出,就要产生巨大的影响,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自公告确定的拆迁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各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分别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丧失,收归为国有,并同时交付给拆迁人享有。虽在拆迁公告前,拆迁人已经取得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直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和支配。一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拆迁公告,拆迁人就实际地成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享有者。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一切房屋、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受到限制,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  
    3、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享有要求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权利,而拆迁人负有此义务。  
    4、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未开工的项目,不得开工;正在开工的项目,应立即停工。
  • 拆迁安置房定价是在成本价基础上略有微利,有的甚至由政府补贴后低于成本价。商品房是市场价格,只要有人要高点也行,但定价或调价后要公示,不能随意抬价。安置房可以是国有划拨土地,商品房必须是国有出让土地。
    安置房有特定对象,商品房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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