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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某砖厂打工是一个维修工刚好到第十天一个操作摆渡车的员工说有一个拉:摆渡车的电机带有点松拉不动让我把电机带紧一下我就答应了由于紧电机螺:型号大小不一样我就另去找扳手:时操作工问我紧了没我对操作工说还没有我去找回扳手时我没有最操作工说一声我就修起了机器带了段一段时间操作工就开动电机把我的双手绞伤并且左手中指和环指各绞一半右手中指一小节也被绞断住院期间老板给我交万住院费和生活费然后说我的工资照发由于双手失去劳动能力无法工作我就要求老板让他给他我评残他说设门把责任推给我给我扣上个违章作业的大帽子说活该不管我想请一位好律师给我做以下解答

综合法律 2018-09-19 19: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的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当事人不会因为工伤事故中存在过错责任而免除全部或部分的工伤责任,同时,员工违章操作亦不免除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 申报地点: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劳动法中对于工伤工资并没有规定,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不变,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以确定不同的工资。因此,在出现工伤的情况下,员工仍可以获得正常的工资并且进行合理的休息,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得到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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