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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吧上班,这月3号在上晚班时不小心丢掉一台液晶显示器。据说是地震前买的花了1400元多(老板没有给我提供相关收据,就开口要全价新机价陪赏》我一个月包吃才1200元,我认为网吧既然有监控就应该利用!起到防范作用,做网管的要给顾客如帮买东西,充费,解决网络问题,更换硬件,打扫卫生等。如果忙时根本没有时间去防贼呀,应聘时只给我说给顾客帮买下东西,里面看下,根本没说要负有被盗责任。很难接受!请问网吧电脑被盗网管是否该赔,是否符合相同职业的陪赏职责,到现在老板未与我签订合同

刑事辩护 2018-09-20 07: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或者从事收尾性、预备性工作中踩到塑料袋摔断腿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你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此规定,若你能确实证明自己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早已满一年,应视你在工作满一年之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后你还可向公司主张工作第二个月起至一年的11个月工资。
    你的这种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之后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月;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如果劳动者家庭驻地离工作单位特别远,在合同中还应有食宿的解决方案。由于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高级职员来说,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但双方可以就医疗、养老和人生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立相应的条款。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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