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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家老房子动拆迁,分得房屋一套,拆迁协议上写明该动迁房屋为我,父亲及爷爷三人共有(老房子为承租房,承租人为我们三人),不过动迁协议只有我父亲一人(作为户主)签名。不过当初动迁分得的房子家人商量是作为我的婚房,所以产证上名字只写了我一个人的名字。如今爷爷已经过世,我也卖了房子准备购置其他房产,而我父亲终年好吃懒做无业闲散,听闻我卖房硬要向我无理索取部分房款,我想咨询下我是否能抗辩我父亲的要求?谢谢各位律师不胜感激

拆迁补偿 2018-09-20 09: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过户住房是依据住房的评估价格,住房面积,该住房持有时间,买卖双方当事人持有住房情况,该住房性质,等因数来决定过户税费。
    规定过户住房需要交纳住房评估费用千分之六,依据住房评估价格加纳过户税费,
    印花税是万分之5,
    卖家持住房满2年的,过户可以免5%增值税
    卖家是满5唯一住房的,过户再免个税1%,
    手续费交纳几百元。

  • 1、 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要是在国有土地之上建立的拆迁安置房,能拿到产权证的房屋就可以买卖。如果还没有办理出产权证,凭着拆迁安置协议也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是说风险比有产权证的大一些。
    2、 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不论名字是叫买卖合同,还是买卖协议,诚信协议,本质都是房屋买卖合同,和名字没有关系。既然是合同,就要符合法律一般规定的买卖合同生效要件,不能使无权处分等等。
  • 你好,在房屋拆迁户主已去世情况下,房子是公房的话,动迁金额原则上平均分配,享受过动迁或者空挂户口的,原则上不能作为安置对象,但还是要以动迁组是否认定为安置对象为准。房子是产权房或者私房的话,以产权人或者土地证所有人的意见为准,家庭内部协商,协商不一致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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