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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英语专业学生,在某外资企业应聘翻译,并签订三年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就在试用期间发现与应聘条件不符合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在第一个月时间对专业术语不是很熟悉,后被调到一般的资料翻译和对外接待工作,一个月后应感冒发烧引起急性心肌炎,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才上班,公司就因为我在口语翻译中出现过错和休息一个月的病假,试用期又只剩下半个月,翻译水平有待于进一步考察,于是决定再延长三个月的试用期。我就此事件向人事部反映意见领导研究做出决定后另行通知,我工作一个月后因发烧又请了两天的病假,于是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理由是身体素质不能满足单位要求,再延长试用期后仍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的要求。.以上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否合法?2.试用期内解决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3.在试用期我能否享受医疗期待遇?4.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纠纷 2018-09-20 20: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样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要给出充分理由。公司如违法辞退员工,员工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一般劳动者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会跟劳动者签订合同,并约定好试用期。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如果劳动者担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过后不签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应该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资料,进出证,工作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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