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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朋友:你好! 我一堂弟于2007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2007年被判刑后即到**监狱,服刑期间狱方安排其道井下挖煤(劳动),2012年初由**监区到**继续服刑,2012年10月10日狱方通知我叔到**监狱**监区,被告知我堂弟患了肺癌。我堂弟曾在部队服役,2011年底才从部队复员回家,身体素质非常好,现在却患了肺癌,我们认为与其在服刑期间从事的工作有关,因为挖煤作业会吸收煤尘,引起煤尘肺,进而导致肺癌。如果煤井中健康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如空气中煤尘浓度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需要提供场所检测数据,也就意味着狱方没有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构成对犯人的健康权益的侵犯,实质上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义务,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我堂弟或我叔是否可以据此要求狱方支付该犯人的治疗费用并提出相关对犯人个人健康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请求。

劳动纠纷 2018-09-21 0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在职业病防治中,相关单位要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相应费用。
    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
    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高温工作的劳动保护措施   
    (一)改善工作条件,配备防护设施、设备。      
    1、采取隔热措施:   
    (1)水隔热:常用的方法有水箱或循环水炉门,瀑布水幕等;   
    (2)使用隔热材料:常用的材料有石棉、炉渣、草灰、泡沫砖等。在缺乏水源的工厂及中小型企业,以采取此方法为最佳。   
    2、通风降温措施:   
    (1)采用自然通风:如天窗、开敞式厂房,还可以在屋顶上装风帽。   
    (2)机械式通风:如风扇、岗位送风。   
    (3)安装空调设备。   
    (二)加强个人防护   个人防护用品:应采用结实、耐热,透气性好的织物制作工作服,并根据不同作业的需求,供给工作帽、防护眼镜、面罩等。如高炉作业工种,须佩带隔热面罩和穿着隔热,通风性能良好的防热服。   
    (三)加强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   
    1、从预防的角度,要做好高温作业人员的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高温禁忌症者,一般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应给予适当的防治处理。   
    2、供给防暑降温清凉饮料、降温品和补充营养:要选用盐汽水、绿豆汤、豆浆、酸梅汤等作为高温饮料,饮水方式以少量多次为宜。   
    (四)制订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   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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