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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两个月前本人在**市场租了一个档口,当时被要求交了10000元的进场费及两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但只给开了一张两个月押金的收据,而进场费10000并没有开任何收据,当时并不知道现在收取进场费是违法的,也就没在意,现在知道了,问题一;请问我该怎样要回这笔进场费呢。。。有的档主有写进场费的收据,但收据上写明的是‘基建费’,而非‘进场费’,且现在仔细一看当初签订的那份合同,基本都是承租人的义务,而出租人的义务基本是找不到,问题二;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公平的吗,合法的吗。。。当初说好是一个月80的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但现在却被要求承担每月平摊下来的好几百的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只因为合同中有一条是‘承租人需承担出租人为市场所代付的管理费,广告费,及其它一切费用’,前段时间有和出租人协商过一次,无果,从那以后,就很难找的到他人了,基本算的上是避而不见,问题三;请问这样出租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呢。。。问题四;如果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我该怎样进行维权呢。。。非常谢谢 ----一位期待你们帮助的人

综合法律 2018-09-22 07: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因此便会产生租赁期限这一问题,这个在我国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有详细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递增:按上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增加:按第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知足吧,一般很多都不会写百分比的,就是随行就市。感觉甲方很人道的。
    谁起草的合同谁有利,永远遵循这一条。
  •   将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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