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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买了套二手房,里面租客的租赁合同在7月底到期。但是房东和租客之前有口头协议,允诺他们可以再免费住到9月底再返还押金(否则租客拒绝配合看房,房东被迫允诺,事实上只用了一个多星期房子就卖出了),所以在我们签完买卖合同后,房东又和租客书面约定在9月底他们搬走后返还押金。因为我们听中介说要到9月20号以后才能拿到产证,所以当时没有表示异议。但是在买卖合同上我们和房东的约定是银行放款后5天内房东要腾出房屋。现在我们的房子已经办好过户,产证可以在8月底拿到,比预想中早将近一个月,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1、房东和租客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的书面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构成租赁关系?2、若构成租赁关系,产证出来以后,虽然原房东允诺免费,但我们是否可以要求收取租金?3、如果我们要求租客支付租金,租客拒绝并让我们去和原房东协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只能要求原房东根据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法直接要求租客支付房租?因为原房东已经回外地再也不回上海了,所以我们只想和租客沟通

合同纠纷 2018-09-22 08: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过户准备材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登记。无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人都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买受人应要求出卖人配合完成过户登记,及时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交易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过户手续登记,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卖方收取价款后迟迟不予过户,应予以提醒。
      如卖方在收取买方价款后,一直不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经买方请求,卖方仍拒绝协助登记,买方可诉请法院强制卖方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获得胜诉裁判文书后,登记权利人可凭此裁判文书单独申请并完成登记。
  •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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