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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叫小张,目前在上海工作。 今年7月初来上海,在浦东通过房屋中介租了一间一室户,该中介自称获房东授权代理一切事务。当时与他签订了一年的合同,但同时达成一项口头协议:只要能找到下家续约,我随时可以搬走,他退还剩余租金及全部押金。 10月份我因工作调动,准备换个租房,于是通知该中介,让其挂出租房信息找下家续签,在10月25号左右该中介通知有人来看房,满意后支付了300元定金,约定10月29号签合同,需要我在11月3号之前搬走。考虑工作日没空,我就在27、28号双休日期间找到了另一家租房,并签订合同,支付了1000元定金。但在29号该中介通知来看房的那个人不要房子了,300元以违约金的形式支付给我,而我必须继续承担房租。这一过程中我与下家没有任何接触。 我想问的是:我支付给另一家租房的1000元定金中是否含有因该下家或者原中介(代理房东)的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呢? 如能解答,不胜感激。

合同纠纷 2018-09-22 13: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合同没到期能否退押金: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解除合同,押金是否退还,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分析:
    第一,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押金的退还以双方协议为准;
    第二,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押金需要返还,并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 承担违约责任,押金需要返还;
    第四,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表述为适用“定金”,也没有其它约定适用定金的情形,则不能认定为定金。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不宜将其定性为定金,若双方无特别约定,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不得无故请求出租人返还所交付的押金。除非出现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且没有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形,承租人才能请求其退还押金。
  • 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解除合同,押金是否退还,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分析:
    第一,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押金的退还以双方协议为准;
    第二,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押金需要返还,并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 承担违约责任,押金需要返还;
    第四,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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