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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是外地媳妇带有一女与前夫所生,在2000年6月与现任丈夫登记结婚,他也带有一女与前妻所生。现我与女儿户口已转入上海。03年属于他的老房拆迁。原本户口有:他,他女儿 。但因老房平方不够按人口分合算,于是按四口人分。分得两套房产。一套写有:他,他女儿两人名字。一套写有:他,我,我女儿三人名字。现在他女儿要变卖写有他们名字的那套房子,我老公已经决定卖房,卖房的钱二人平分并断绝关系。事实上他们不可能断绝来往,属于他的那份卖房钱也一定会用在他女儿那,本来我老公决定卖房后去公证有他,我,我女儿三人名字的那套房产,她女儿永无继承权,现如今他又不愿公证。我想知道写有他、我、我女儿名字的那套房产将来他女儿还有没有继承权(因为上面有他爸爸的名字),会不会危害到我的利益,谢谢各位律师指点

继承 2018-09-22 14: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继承房产的条件是什么?

    继承房产的条件是什么,问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第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 房产继承权分配:
    配偶首先占有50%,这部分不是遗产,另外50%才是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没有明确规定其继承的先后次序,但第九条同时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这意味着同等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
    而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没有结婚登记证是否有继承权?依上所述,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法》第十条做出了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配偶指的是法律上的配偶,即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的配偶。但是,《继承法》同时也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根据法律的规定,没有结婚证即使形成家庭,也是没有继承权的。但还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长期的照顾,支撑着家庭,解决家庭生活来源,或者一直抚养继承人,依据法律的规定也可以适当的分给一些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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