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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是外地媳妇带有一女与前夫所生,在2000年6月与现任丈夫登记结婚,他也带有一女与前妻所生。现我与女儿户口已转入上海。03年属于他的老房拆迁。原本户口有:他,他女儿 。但因老房平方不够按人口分合算,于是按四口人分。分得两套房产。一套写有:他,他女儿两人名字。一套写有:他,我,我女儿三人名字。现在他女儿要变卖写有他们名字的那套房子,我老公已经决定卖房,卖房的钱二人平分并断绝关系。事实上他们不可能断绝来往,属于他的那份卖房钱也一定会用在他女儿那,本来我老公决定卖房后去公证有他,我,我女儿三人名字的那套房产,她女儿永无继承权,现如今他又不愿公证。我想知道写有他、我、我女儿名字的那套房产将来他女儿还有没有继承权(因为上面有他爸爸的名字),会不会危害到我的利益,谢谢各位律师指点

继承 2018-09-26 0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儿子和女儿都有法定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房产继承权的放弃:
    放弃房屋继承权的意思就是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有的房屋,不要求继承而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自已放弃了对应继承房屋的所有权。
      遗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 你好,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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