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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夫妻AB,育有一子C和一女D。丈夫A的父母早逝,且没有兄弟姐妹。妻子B有其父W和其母L,还有二妹T,三妹J,弟弟G。为解决住房困难,AB婚后从A单位分得公有住房一间,供一家四口人居住。1999年,A不幸去世,剩下BCD三人一起生活。2000年,因市政拆迁,用拆迁款购得两居室一套,且由于开发商原因未办理房产证,只有以B为购房人的购房合同一本。2001年,B的母亲L去世。2002年,B也不幸去世,而此时房产证仍未办理。2004年,B的父亲W去世后,开发商开始为购房居民办理产权证,并以B所购两居室涉及遗产分割为由,要求一直居住在该处房产的C提供遗产公证。由于D已经出嫁,所以D签署了放弃对其母B所购两居室的遗产继承公证。请教1。本案所提两居室因未取得房产证,是否属于遗产范畴;2。本案是否涉及转继承和代位继承;3。若TJG主张对该处房产的继承权,其各应占多少份额。请尽可能详细说明。致谢。

继承 2018-09-22 17: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房产继承所需材料: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 按照法定继承。
    父亲或母亲的遗产,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只有孩子一人的,由孩子继承。
    《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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