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手上有这样一个案子,向各位请教:  月份林某与诸某从一公司租赁了一生产车间,租期为三006月止。同月份,林某与诸某将租赁的生产车间转租给了陈某,租期为一0047日,林某与诸某两人将生产车间租给了金某,租赁期为0日起,并达成书面协议。金某支付了10000元的订金,后又通过银行打了25000元到林某处。后双方未履约。金某以林某、诸某与公司原租赁协议终止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人民币35000元,并提供了相关的收款收据及合同、一份原公司0041日发给林某、诸某催款通知、另一份于同85日发给生产车间的终止租赁协议的通知。林某答辩认为:收取10000元定金是事实,但由于金某自动方放弃租赁,应该没收,另5000元是归还以前的借款。一审法院认为:林某、诸某与金某签定的转租协议有效,由于原公司与林某、诸某的协议在转租协议前已解除,导致林某、诸某无法异履行转租协议,该转租协议应予以解除,并由林某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通知确实已发出的事实。而判决林某要返还的人民币35000元。林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一审法律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理由、法定解除的行使人是当事人,并非法院,而诉讼中,金某并未要求解除转租协议,故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原公司与林某、诸某终止租赁协议的认定错误,且证据间相互矛盾;二、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时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而我认为这一条是对履行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并非是合同解除后返还合同债权债务问题。要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书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认定林某、诸某与公司的主合同(租赁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缺乏充分的依据、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笔录不符合法定程序;4、原审判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不是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财产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但原审判决对本案的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认为既然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又不当,理应发回重审或改判。。但中院如此判决就一句,原审判决对本案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置国家法律而不顾。。。。请问接下去,如何处理>

债权债务 2018-09-22 19: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又称贷款人、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
    但银行借贷合同又不同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具有民间贷款合同所不具有的以下法律特征:  ①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②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③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④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⑤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⑥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⑦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 作为欠条、借条及欠款证明均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你出具的欠款证明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时间开始计算,因为从给你出具欠款证明之时你的权利应当已经受到侵犯。
    也就是说,你对公司的诉讼时效截止到2006年6月23日已到,故你现在要起诉公司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不能使你对公司的时效等到支持。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你可以起诉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承担其担保责任,以维护你的权利。
  • 借款合同的履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第一,借款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
    第二,贷款种类。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第三,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
    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第四,借款用途。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第六,借款利率。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第七,还款。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
    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第八,违约责任。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第九,保证条件。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
    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在民间借贷中,需要注意保留证据。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朋戚友之间,多数只有口头协议,没留书面证据,一旦产生纠纷拿不出证据,债务人再不认账,债权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凉山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