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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份签订合同,并且付了首付款。我们一开就说明要公积金与商贷的组合型贷款,之后我办完所有资料去了公积金那里,公积金中心说那个楼盘还没备案,等他们备案了才可以贷款,不过我可以给你先被下案,他问了我选择贷款几年及,还款的方式。后来我打电话给售楼部要求他们去备案,一直说知道了,但是几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最后售楼部跟我说要等封顶才能办,等了1年封顶了,打过去说要等竣工了才能办,竣工要到13年年底最快,后来在公积金那得到证实是要竣工报告。于是我再等,7月18日打来电话跟我们确认是不是要公积金贷款的,后来不放心又打回去问,售楼部的跟我们,他们现在正在商量,看看有几乎是公积金贷款的,人少的话,他们不去公积金中心备案了,原因是手续麻烦且要缴纳一笔保证金。那不去备案,我们就不能公积金贷款了,利息查了几十万,我该怎么办啊?

房产纠纷 2018-09-22 20: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民间贷款的话,应当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即民间借贷中,双方可以约定贷款的利率,但是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双方如果就借贷发生争议可以诉诸法院。法院对于利率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部分不予以保护,如果双方有约定,在百分之二十四到百分之三十六之间的部分可以支持给付。
  • 所谓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这些所谓"不可避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2)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有促成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可能性。
    (3)债务人投资失败或者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
    (4)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5)其他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 在司法实践中,对利息的计算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息推定
    无息推定就是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在合同法施行以前,基于保护贷款人的利益,都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但是合同法对此作了根本性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利息没有做未约定的,不计算利息。
    2、合理利率
    所谓合理利率,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211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按照这些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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