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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交警要扣我弟弟骑的三轮车,然后我弟弟不下车,几个警察就硬拉我弟弟,把我弟弟的手拉掉皮了, 后来我哥哥去了,上去就把警察的鼻子打了拳,打流血了,然后他们被带去了公安局,当时说那个警察鼻子骨折了,然后当晚公安局就发了一个(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里面内容如下:违法行为人:XXX因家人驾驶无牌无证的正三轮电动车违规上路行驶,被开发区大队民警XXX依法纠章而对民警不满,用拳头击打面部,造成其鼻骨骨折。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查获经过,报案材料,受害人陈述,受害人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在发了这个决定书后,当晚就把人拘了,后来过了三天,又让我们去拿了个(拘留通知书)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于(就是拿拘留通知书的那天)将涉嫌妨害公务罪的XX刑事拘留。 向广大懂法的人咨询下,为什么会这样,之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有在未发拘留书前关押的几天,难道不算吗?还有就是,有没有可能别人上诉,经过法院判刑。请大家帮帮忙忙,我们能做些什么,请大家讲的详细点

行政诉讼 2018-09-22 2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处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具有国家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等等,行使的一种行政处理。如不服其行政处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保障自已的合法权益。
  • 刑事拘留只是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不是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 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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