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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里老人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老人的老伴去世了,老人现在已经癌症晚期了,一直跟着小儿子过,老人立了一份遗嘱,上面只写着“将我一切财产房子全部归儿子所有。”现在剩下三个女儿都借口没有钱,从来在老人病上没掏过钱,如今又要求小儿子买房为老人治病,请问如果公正,老人的遗嘱可以成立么,如果成立,是否三个女儿无权争夺房屋?如果告上法庭必须要求三个女儿出钱,是否可以?

继承 2018-09-23 12: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遗嘱的房屋如何过户?首先看全部继承人是否对遗嘱有异议,如果没有异议,那么遗嘱,可以直接持遗嘱和亲属关注证明到房管局报哪里过户手续就可以。部分地域要求对遗嘱进行公证,或者要求通过法院的确权解决。
    按照房管局的要求进行就可以。
  •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女方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参照在离婚当时是否符合以下的情况之一。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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